2019年相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全文阅读

导语 根据苏州市教育局《2019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苏教〔2019〕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2019年相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统 筹、协调,各中小学在所在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领导、 监督、保障下组织实施。因涉及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 造等情况,由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相关板块做好 监督、保障工作。各地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科学预测未来入学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 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学位供 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 矛盾。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坚持依照合法固 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 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 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 原则。各镇(街道、区、高铁新城)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 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在科学划定学校施 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 近入学,施教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严格 控制择校,并逐年降低择校比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 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 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切实 推进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 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随迁子女入学比例或数量逐步增 长。要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 等特点,按照《相城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三年实施计划 (2018-2020)》要求,加快实施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满 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 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和适龄特殊教 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适龄特殊教 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 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

  二、工作要求

  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 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 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 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 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 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 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 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 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 障责任,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 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 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二)确立全局观念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 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科学预测事业发 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 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 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 入学矛盾,区教育局将协同有关镇(街道、区、高铁新城) 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推进教育均衡

  根据教育部、省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 展的有关要求,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 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 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 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 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 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 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同 时优质学校要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 资源覆盖面,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生发展,促进义 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规范入学行为

  切实加强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行为。义务教育 学校要严格遵守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全面推进义务教 育“零择班”,要坚持阳光分班,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科学 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严禁学校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 形式的入学宣传,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 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荣誉 等级为依据录取学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 定,不举行分班考试,严禁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不得 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各类民 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招生范围,采取恰当方式进行招生,实施“一校一策”,进 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提前收取学生材料,不得以任何形 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 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 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 冲击。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简章等事项于 5 月 25 日 前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建立督查机制,全面落实问 题清单,对学校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 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五)提高吸纳水平

  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 提高随迁子女公办吸纳比例。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 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 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做 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 迁子女开放,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加大区域内统筹 工作力度,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 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 举措,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 入学需求。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帮助学校 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 务教育。招收的残疾学生超过 5 人,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 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 育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 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 通过提供送教进特教办学点、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 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建在相城区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统 一管理。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 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 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依据学额空余情况, 统筹安排、有序接纳,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 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 纳入学籍管理。相城区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 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 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 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 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 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 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通过多种途径、 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同时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 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统一做好 2019 年积分入学公办 学校开放和服务区域公示等相关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中小学校统一于 5 月 13 日起,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 2019 年 学校施教区范围。相关学校将各校施教区在学校门口醒目位 置张贴予以公示。

   (十)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 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 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 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 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 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规范新闻报道,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 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创造条件。

  (十一)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 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 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 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 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 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 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 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 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 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 建立督查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适时对各地招生 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落实问题清单,及时纠正和严 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 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十二)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 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 发〔2009〕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 号)、 《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 意见》(苏教基〔2004〕54 号)精神,积极做好华侨子女、 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 作。

  2.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 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0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 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96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 知》(苏教组〔2019〕4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高层 次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相教人〔2017〕42 号) 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 作。

  3.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的通知》(苏政联〔2012〕9 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 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 号)和《关于做好公 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 (苏公通〔2018〕141 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烈士子女、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 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 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 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 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 (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学时,要查验预 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 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 8 月 15 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要及时 公布相关信息。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 入学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 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 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 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 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 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 住所(人均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 依据。

  (四)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 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 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 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 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行 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 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 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 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 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七)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 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 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 军人(含武警);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 员;

  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 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 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 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 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 行。

  (十)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核实、登记, 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 孩子不受限制)。

  四、入学办法

  (一)小学入学办法

  1.入学年龄

  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年满 6 周岁 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 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 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 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 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 其他适龄儿童。

  3.报名时间

  小学入学报名时间:2019年6月1日(周六)至2日(周 日)。

  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 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4.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相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本区或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 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 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须提供户 口簿、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 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 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 明。

  (3)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 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镇(街道、 区、高铁新城)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 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

  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

  ②居住证原件;

  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④预防接种证原件。

  (二)初中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 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 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 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 16 周岁(2003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 入学申请。

  2.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 于 7月1日(周一)~7月5日(周五)到所属施教区初中 报名登记。 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 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存根 联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行政 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集 体户口的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 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本区升入公办初中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 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本意见解释权归相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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