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苏州市教育局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要求,结合《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19年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道(板块)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各镇、街道(板块)具体负责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初中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卡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镇、街道(板块)和学校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镇、街道(板块)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数据,科学测算未来入学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在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积分管理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其随迁子女(以下称新市民子女)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镇、街道(板块)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吸纳力度,依法保障新市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实现入学工作公平、科学、有序、规范。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镇、街道(板块)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

  三、工作要求

  各义务教育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

  (二)确立全局观念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教育局将协同各镇、街道(板块)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推进教育均衡

  要将初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措施,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同时优质学校要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生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规范入学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零择班”,各校要坚持阳光分班,制定科学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严禁学校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为依据录取学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举行分班考试,严禁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采取恰当方式进行招生,实施“一校一策”,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提前收取学生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简章等事项于6月13日前报市教育局核准。建立督查机制,全面落实问题清单,对学校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提高吸纳水平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各镇、街道(板块)要切实保障参加积分管理并达到积分入学要求的新市民子女有序入读公办学校。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新市民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加大对新市民子女接收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新市民子女入学需求。进一步规范新市民子弟学校办学行为,帮助学校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招收的残疾学生超过5人,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专业部门评估鉴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进特教办学点、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政策,杜绝借读行为,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严禁重复建学籍。严格执行苏州市中考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新市民子女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九)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各镇、街道(板块)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位告知及咨询接待工作。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于2019年6月1日起,将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现场报名审核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来访接待、来电咨询等服务工作。教育局将在《常熟日报》、“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教育栏目、“常熟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

  (十)营造良好氛围

  继续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十一)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建立督查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落实问题清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如果多处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则该住房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四)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独立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但有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的合法固定住所,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该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五)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六)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七)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八)本市户籍学生,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孤儿。

  (九)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原因而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但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凭市政府动迁办证明,由家长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所招生学校核实、教育局批准,可回到原居住地施教区入学。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拆迁的,则按新居住地施教区入学,因其他原因无购房的,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十)新市民子女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学生父母的产权房,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均不作为依据,下同),通过学校相关信息审核的,可以合法固定住所入读对应学区公办学校。

  (十一)新市民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达到积分入学要求的,入读所申请的公办学校。

  (十二)继续执行学位供给政策。自2018年1月4日起,同一合法固定住所每六年认定一个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学位(同一家庭符合条件的除外);区域内若有新增楼盘(指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将根据该区域教育布局及学校(幼儿园)资源状况,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入学(园)。以上调整,适用于本市城乡各镇、街道(板块)。

  (十三)继续执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须在规定时间(当年6月30日前)取得的政策。

  五、2019年常熟市小学入学实施办法

  (一)入学年龄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均不在本市,符合相关政策,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常熟市小学入学报名分网上预报名(信息采集)和现场报名审核两阶段进行。现场报名审核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周四)至6月15日(周六),新生信息以现场报名确认为准。

  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并取得入学准入卡的新市民子女,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对应的学校报名。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户口本、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对应施教区小学报名。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一致的,优先办理。

  2.新市民子女。

  其父母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同一时间到对应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学校进行信息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名手续。

  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并取得入学准入卡的,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对应的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2)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3)父母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以房入学的);

  (4)入学准入卡(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的)。

  六、2019年常熟市初中入学实施办法

  (一)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小学毕业生。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含外地返常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时间

  常熟市初中入学报名分网上预报名(信息采集)和现场报名审核两阶段进行。现场报名审核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周四)至6月15日(周六),新生信息以现场报名确认为准。

  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并取得入学准入卡的,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对应的学校报名,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户口本等到合法固定住所对应施教区初中报名。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一致的,优先办理。

  2.新市民子女小学毕业生。

  其父母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与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同一时间到对应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由学校进行信息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名手续。

  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并取得入学准入卡的,按准入卡上规定的时间到对应的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读初中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2)父母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以房入学的);

  (3)入学准入卡(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的)。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树立大局观念。各镇、街道(板块)和学校要认真制定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各镇、街道(板块)和学校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镇与镇、校与校交界处的学生入学问题。

  (二)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精神,各镇、街道(板块)、学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港澳台来常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在常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常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我市引进的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的入学(园)问题,按市政府常政办发〔2015〕181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和《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六)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有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由新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校领取或由学校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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