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工医保参保条件

导语 苏州市行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都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详情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2、单位参保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参保对象:

  1.苏州市市区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江苏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江苏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江苏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待遇)。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本市市区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退休干部、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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