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金如何发放

导语 苏州养老金各类社发对象从每月15日起,凭发放存折或银行卡到指定发放银行的任意营业网点领取当月养老金。

  发放范围

  下列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2.居民基本养老金;

  3.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4.其他社会保险定期待遇。

  上述列入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待遇,统称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老年居民、被征地农民等,统称社发对象。

  发放日期

  各类社发对象从每月15日起,凭发放存折或银行卡到指定发放银行的任意营业网点领取当月养老金。

  注意事项

  1.对新核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社发对象,其养老金一律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含第二代省卡、第三代省卡,不包括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加载的金融账户发放。未申办"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应在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前选择发卡银行办理申领手续,并激活金融功能。“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第三代)"市区制卡服务银行包括:苏州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原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持卡人选择除苏州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发卡的,需先至苏州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注销手续。

  2.社发对象中,原未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发放养老金的人员,申请变更发放账户的,统一变更为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发放;已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发放养老金的人员,需变更发放银行的,可采取至原发卡银行注销原卡、选择新的发卡银行申办新卡的办法实现,养老金将从次月起直接通过新卡加载的金融账户发放,无需个人办理发放账号变更手续。

  3.社发对象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发生死亡、判刑等情况的,家属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由单位或社区人社工作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其中:发生死亡的,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期间停发养老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期间可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4.部分社发对象的养老金,由于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和“苏州人社本地信息平台"分别存在列支项目,每月分两笔实行社会化发放,到账时间可能略有先后,但均在15日之前,请社发对象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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