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为做好《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实施,11月30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配套印发了《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23〕1号)(以下简称“《细则》”)。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和《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落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县级市(区)人才落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及各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

  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

  (二)受理。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需提供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的,受理机构在申请人人事档案转入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调档手续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转档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间。

  (三)审核。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材料核查主要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查验的,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提供补充材料予以佐证。

  (四)审批。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将《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五)户口迁移。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

  省内户口迁移,符合“一站式”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

  省外户口迁移,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后,采取线上模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不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办理时限,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等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确认、核验的,需向发证机关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

  第五条《办法》规定条件中的社会保险费,经查实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欠缴、补缴、非连续缴纳或者缴费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等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人才落户业务办理。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才落户的,应当提供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人在江苏省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第七条未在苏州就业的申请人,提交人才落户申请后,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手续。

  第八条审批通过的人才落户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据下列情形按规定随迁:

  (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

  (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申请人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单位集体户。

  (四)申请人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人才集体户。

  第九条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申请人可申请落户至单位所在地人才集体户。

  第十条《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严重刑事犯罪,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独立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持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居住房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三)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苏人保〔2020]7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准入类材料(一)学历人才

  1.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诚信承诺书。

  (二)专业技术人才

  1.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及对应的职称申报表或者批文;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诚信承诺书。

  (三)技能人才

  1.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诚信承诺书。

  上述材料中,江苏省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二、户口迁移类材料

  (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投靠双方身份证件、户籍材料、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以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单位集体户首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以上材料中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应当按照《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供。线上提交申请时,本人身份证间可免于提交。

  相关问答

  1.为什么要对长三角地区的社保互认?如何互认?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和城市群内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简单来说就是“城市群内落户资格互认”。此次苏州率先明确提出人才落户社保互认的具体方法,是积极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重大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充分彰显苏州开放包容和广纳贤才的决心。

  相关条款:

  《办法》第八条,“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细则》第六条,《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人才落户业务办理。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才落户的,应当提供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人在江苏省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2.本科学历落户有什么条件?是否包括非全日制学历?

  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人员(含非全日制学历)都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相关条款:

  《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细则》附件,(一)学历人才需提交的准入类材料: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我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55周岁,还可以申请人才落户吗?

  对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新政有两条规定,一是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可以“先落户后就业”,二是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上,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可不受限制。该申请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55周岁,如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相关条款:

  《办法》第七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细则》第十条,(四)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4.我今年44周岁,取得了一级建造师证书,是否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最新施行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表一所列27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该申请人持有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比照工程师来办理,同时申请人不超过45周岁,可以根据此规定办理人才落户。

  相关条款:

  《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细则》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最新施行)

  5.此次新政调整,对技能人才落户有哪些改变?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从2016年起就将具备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纳入人才落户的对象范围。本次新政对符合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落户作了两个调整,一是把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人员纳入“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二是对于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年龄条件从35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相关条款:

  《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细则》第四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等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确认、核验的,需向发证机关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

  6.人才落户新政实施后,办理流程有哪些?

  新政对人才落户业务流程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加快了人才落户的速度。新流程取消了人才落户预审和公示两个业务环节;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人社部门经办时限压减了至少5个工作日。

  相关条款:

  《细则》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审批;(五)户口迁移。

  7.我在苏州有工作单位,可以个人提交落户申请吗?

  现政策除“先落户后就业”可个人申请外,其他情形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为提高申请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新政策,可以自主选择申请主体。申请人无论在苏州有无工作单位,都可以由个人申请人才落户。申请人在苏有工作单位的,也可由工作单位申请。

  相关条款:

  《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细则》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

  8. 我现在在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已在吴中区买房定居,应当向哪里提交人才落户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注册地(即苏州工业园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人才落户申请,户口将迁入其位于吴中区的合法稳定住所。(注:申请人线上申请时,申报系统会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则自动推送到相应的受理机构。)

  相关条款:

  《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人应当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细则》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

  9.我在上海工作,想落户在苏州,需要调档吗?

  新政对在苏州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若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受理机构后办理落户手续。

  相关条款:

  《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细则》第七条,未在苏州就业的申请人,提交人才落户申请后,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手续。

  10.《办法》所称“严重刑事犯罪”“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相关条款:

  《细则》第十条,《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严重刑事犯罪,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独立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持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居住房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三)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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