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公告

导语 苏州市区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公告

  苏州市区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公告

  为完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进一步方便群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还贷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的职工自愿委托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本公告所称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

  二、已与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且将贷(还)款信息、数据正常提供给管理机构的住房贷款银行可以承办还贷委托提取业务。办理还贷委托提取业务的承办银行网点见链接。

  三、选择还贷委托提取的职工,应当与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仅指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四、委托人公积金帐户应当保留10个月的缴存额,每期委托提取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委托人上月实际还贷额。

  五、还贷委托提取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职工有多处住房贷款的,只能委托其中一处;如有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委托偿还。

  2、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及未委托的家庭成员均不得再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提取公积金现金。

  3、未选择还贷委托提取的家庭,仍按原还贷提取公积金规定执行。

  六、还贷委托提取办理程序

  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贷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签订《委托协议》手续。多人委托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手续。

  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身份证、公积金卡。借款人以外家庭成员委托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其中借款合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七、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因委托情况发生变化的,委托人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原承办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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