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导语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视力、听力、言语每月第4个星期三下午1:30到市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中心西环路717号(索山桥北)二楼评残室进行鉴定。

  集中鉴定后,由康复中心将鉴定结果及申请评定表交付给各区残联。各区残联按评定结果至残联康复处办理残疾证,再下发至各街道残联。鉴定25个工作日后,街道残联负责人将通知申领人或申领人监护人到街道残联领取残疾评定结果。

  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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