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残疾评定标准

导语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视力、听力、言语每月第4个星期三下午1:30到市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中心西环路717号(索山桥北)二楼评残室进行鉴定。

  集中鉴定后,由康复中心将鉴定结果及申请评定表交付给各区残联。各区残联按评定结果至残联康复处办理残疾证,再下发至各街道残联。鉴定25个工作日后,街道残联负责人将通知申领人或申领人监护人到街道残联领取残疾评定结果。

  言语残疾评定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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