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撤销五保供养的情况

导语 五保供养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五保供养资格,并收回《苏州市市区五保供养证》。

  五保供养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五保供养资格,并收回《苏州市市区五保供养证》:

  (一)已满16周岁的非在校就读人员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劳动能力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六)自己要求放弃五保供养的。

  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五保供养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五保供养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后,再提出申请和重新认定。

  每年12月份,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对在册五保供养人员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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