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

导语 苏州本地宝为您提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随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对象

  苏州市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实施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退休或优抚待遇;

  2.长期居住于本市行政区域,但参保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

  3.已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

  4.未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

  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相互之间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

  二、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申请(变更、取消)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

  2.参保人员办妥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其中:应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参保地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互为垫付并定期结算。在居住地非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本结算年度内至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其医疗费用结付报销业务;对其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次年度起停止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发放。

  2.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住地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结付规定结付。

  3.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当地的医疗保险就医流程、服务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

  4.参保人员需取消异地就医结算,或因居住地搬迁至本市其他统筹地区需变更就医地的,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取消申请或变更申请手续。参保人员取消异地就医结算后,按医保居外就医规定执行;回参保地居住的,还须办理居外医疗取消手续。

  5.因各种原因参保人员暂停或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异地就医结算相应暂停或停止。

  6.参保人员需转外住院的,可直接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或急诊医疗费用,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

  7.参保人员需申请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持相关诊断证明和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同时取消异地就医结算。

  8.参保人员为实时医疗救助对象,并已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妥救助资格申报登记手续的,其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可与医疗保险待遇一并实现异地结算。

  9.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遗失的,应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登记手续,其在居住地的实时划卡结算资格暂时予以冻结。参保人员应立即至参保地办理原卡挂失及新卡申领手续,办妥后,其在居住地的实时划卡结算资格即予恢复。

  10.市区市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东区、北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九龙医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医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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