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退伍军人安排工作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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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安置待遇

  1.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

  2.由政府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所在单位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3.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办法〔2009〕22号)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

  4.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一律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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