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积分子女入医流程

导语 每年设定达标积分值,经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6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应当于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确定符合积分入医分值要求的入医对象,并于每年9月份进行公示。

  一、公布达标分值

  重要时间点:当年6月1日前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综合考量流动人口子女入医所需的基本条件,每年设定达标积分值,经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6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提出申请

  重要时间点: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

  符合积分入医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于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次年续保时,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交积分申请。

  三、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2、居住证;3、户籍证明;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5、其他相关涉及加分的证明材料请尽可能提供。

  四、受理申请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入医申请后,应对提供的材料及《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申请表》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拍摄照片后,出具受理回执。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

  五、审核评分

  各审核评分职能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录入的资料分别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审核通过的做出评分并反馈系统。

  六、公示名单

  重要时间点:每年9月份

  达到或者超过积分入医资格积分值的,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居住地所在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入医达标分值确定符合积分入医分值要求的入医对象,并于每年9月份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领取核定表

  重要时间点:11月15日前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于11月15日前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领取《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

  八、办理手续

  重要时间点: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于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居住地所在社区为其学龄前子女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及下一年度的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温馨提示:微信公众号搜索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积分入医】即可获取入医名单、积分入医电话汇总、积分入医最新消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