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一览

导语 近期苏州发布了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具体政策请关注本文2017年苏州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苏州医疗保险待遇】

  一、职工医保门诊待遇

  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

  70周岁以下者为1250元,70周岁及以上者为1450元。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1700元。

  2、职工医保门诊补助限额

  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分别为3800元和4500元。

  二、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60%的比例结付;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或者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

  2、在校(园)学生、少年儿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统一按60%的比例结付。

  另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补助的比例为85%。

  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1、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

  2、老年性白内障门诊特定项目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限价为38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为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为1000元。

  【苏州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单病种定额结付标准。

  女参保人员

  1、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3、产前检查补贴:按1000元的标准计发。

  4、生育营养补助: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2017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1597元。

  男参保人员

  护理假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算。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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