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昆山限购政策

导语 为贯彻落实7月25日起执行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精神,昆山楼市新政新鲜出炉!其中对限购如何规定的?请看下文!

  限购范围:

  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昆山市、太仓市;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房)

  一、限购内容

  ①本市户籍: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上述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

  ②外地户籍: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地区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3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连续缴纳 2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上述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买房条件:

  ①本市户籍:

  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拥有3套以内(不含3套)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②外地户籍:

  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人已符合原政策购房资格的,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并已提交购房审核材料的商品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D、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人已符合原政策购房资格的,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有银行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原件,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核的,按原政策执行。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一、限购内容

  ①本市户籍: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上述地区的二手住房。

  ②外地户籍: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地区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3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连续缴纳 2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上述地区的二手住房。

  二、买房条件:

  ①本市户籍:

  仍按原政策执行。

  ②外地户籍:

  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原件,且买方符合原政策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且将上述材料原件提交管理部门审查的,按原政策执行。

  D、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凭证,但卖出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买进方不符合原政策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的,按新政策执行。

  新政看点:

  1.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

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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