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屋租赁登记需要备案吗?

导语 苏州租房需要登记备案吗?如果是流动人口需要做什么登记?在哪里办登记?具体情况请看下文介绍!

  答:需要备案。

  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三)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六)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

  (七)依法缴纳房屋出租的相关税费。

  (八)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受托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房屋。

  (二)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等要求使用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居室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六)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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