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州积分入医政策

导语 流动人口需为其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0-7周岁子女(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本细则。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人口需为其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0-7周岁子女(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本细则。

  流动人口子女已在本市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可通过就读机构直接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符合《积分管理办法》积分入医规定的,其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龄前子女,可以申请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 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龄前子女。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于每年6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积分入医达标积分值。

  第五条 申请人应于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节假日除外)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第六条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入医申请后,应对提供的材料及《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申请表》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

  第七条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将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积分项目进行核查评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结果。

  第九条 依据积分入医的分值规定,申请人达到或者超过达标积分值的,其学龄前子女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

  第十条 居住地所在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入医达标分值确定符合积分入医分值要求的入医对象,并于每年9月份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于11月15日前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领取《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居住地所在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于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居住地所在社区为其学龄前子女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及下一年度的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学龄前子女取得入医资格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每年办理积分入医申请手续,直至其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苏人保规〔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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