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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产假规定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17:35:51
产假规定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温馨提示:丈夫在妻子分娩期间基于对妻子和新生儿照顾而享受护理

苏州产假的分类一览

产假天数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

※其他情况: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办理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怀孕和产假待遇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政策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989年2月19日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所依据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因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目前对于产假工资的标准有何具体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苏州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苏州生育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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