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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7-02-21 15:51:26
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两个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害人员签字的事情经过;

7、具体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苏州工伤认定标准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认定地点

办理地点: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1号楼1楼

联系电话:0512-65239270

认定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新规定: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注意事项

苏州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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