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办理对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1、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申领表(社区(村)提供)
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并核实有关情况。
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及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并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由申请办理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完整可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
有效期: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