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提取付首付金额限制

导语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且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苏州公积金提取付首付金额限制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且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注意事项

  (一)购房职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业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适用人员范围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执行。

  (三)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计入有效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贷款额度。

  (四)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退款账户,计入购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信息来源: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07/5b0c8d70784f4926822b880e8f637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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