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导语 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1个月。有关规定如下。
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1个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1.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80%;不足4年的,按60%;不足3年的,按40%;不足2年的,按20%;不足1年的,按1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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