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

导语 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

  要求: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

  注: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从其在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

  生育待遇

  主要包括四部分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但是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是所有参保人都能享受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则是有发放条件的。

  申请方式

  去社区进行生育登记

  注意:相关的生育待遇会根据您缴纳的生育保险类型自动发放。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苏州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在对话框输入【生育】即可获取苏州生育登记方式/入口、生育津贴发放查询、产假、生育检查报销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