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导语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自生育之日起计算生育津贴应发放天数,计发天数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产假计发天数,期间参保人应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对应天数应予以扣除。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自生育之日起计算生育津贴应发放天数,计发天数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产假计发天数,期间参保人应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对应天数应予以扣除。
计发基数: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发放说明:
自己申请:生育津贴由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发放到个人: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按规定发放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津贴至个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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