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导语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苏州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苏府〔2021〕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结合苏州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参照单位模式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按月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委托代扣、主动缴款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缴存模式的,应授权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月缴存额可灵活变更。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代扣银行借记卡,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自由缴存模式的,即为购买“乐居苏城”存贷产品,没有缴存时间、金额上限和频次限制。

  (三)单次最低缴存金额为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签约“缴还一体化”协议,借款人按照贷款月还款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系统每月自动以账户余额冲抵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按月还款。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退出自愿缴存,由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与单位缴存账户可相互转化,缴存余额使用管理各按相应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无需材料,没有提取时间、金额和频次限制。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全部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租房委托提取,按月提取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缴存或首次按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长超过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公式、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二)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可贷额度=日均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日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180天)的日均账户余额。

  “规定倍数”为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规定倍数为15;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规定倍数为10”。

  “存贷系数”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根据个贷率、房地产市场等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存贷系数当前为1.25。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缴存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其他贷款规定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苏房金规〔2024〕1号)执行。

  第四章 支 持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对参加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开户缴存补贴、利息补贴、长期未使用补贴和租房优惠。同时按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可以享受开户缴存补贴。开户缴存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在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一个月内计发,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开户缴存补贴。

  第十九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利率的30%,利息补贴在每年结息日或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发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从贷款发放当年起(住房公积金年度)不再享受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与缴存职工身份转换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间延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租赁已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月转入上述单位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并享受相关优惠。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时按规定计算得分。

  第二十四条支持农民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试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支持农民自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平台”、微信或支付宝“苏州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苏周到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授权网点等线下渠道办理。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等方式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组织等,须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单位变更或开户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推出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乐居苏城”存贷产品的通知》(苏房金〔202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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