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报名
导语 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时间节点:
(1)申请时间:3月1日至5月31日;
(2)公布学位和准入排名资格线:6月30日前;
(3)公布排名名单:7月10日前;
(4)发入学准入通知和入学告知书:7月20日前;
(5)统筹调剂:7月25日前;
(6)跨街道(乡镇)的再次调剂:8月5日至8月31日前。
报名方式:
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保障其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3)在市区无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入读公办学校,须申请积分入学。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发放的入学准入通知和入学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4)未准入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根据学籍管理要求,未经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擅自招收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在选择民办学校时,应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计划,对照招生条件进行合理选择。
(5)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企业紧缺型人才子女及其他属于优抚照顾对象的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申请方式:
在市区无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入读公办学校,须申请积分入学。
申请积分入学时,仅限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市区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六个月及以上。
(2)申请时,在苏州市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其积分分值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进行排名,若积分达到当年度本区域(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可以就读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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