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办理特殊规定

导语 苏州现役军人离婚办理有哪些特殊规定?苏州现役军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苏州本地宝为你解答。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更多与苏州离婚证办理相关事项请阅读【苏州离婚证专题】。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