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二胎是否享受晚婚晚育假
导语 取消了“晚婚、晚育”,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取消了“晚婚、晚育”,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婚假为3天+10天,合计13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妻,女方产假为98天+30天,合计128天,配偶的护理假为15天,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双休日)不计入延长的10天婚假、30天产假及男方护理假。
相关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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