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

导语 苏州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是怎么规定的呢?苏州本地宝为你带来《苏州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

  苏州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机制,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608 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1 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退役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三)2011 年 11 月 1 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退役时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下四类人员:

  (一)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五条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具体计发标准如下:

  (一)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 倍的标准发放;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每服役 1 年,增发 10%;

  (三)由我市定向征集进西藏地区服役的退役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增发 50%;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其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低于上年度同类人员以上两项之和的,应予以补足。

  第六条 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征集地负责发放;选择不复学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放。

  第七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参照军队同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标准的 50%发给一次性创业补助金。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一次性创业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市、区财政预算,姑苏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各级财政安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经费的预算上报、标准调整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的预算申请安排资金,及时拨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发放工作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并将发放情况报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4 年起施行。以往市及各市、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