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补缴范围及对象
1、持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后中断投保的从业人员。
2、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从未领取过《手册》的自谋职业人员。包括2003年1月1日(苏劳社险[2002]25号文发)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前未满55周岁的本市户籍的原企业女固定工。
3、我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的职工。
4、我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以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二、补缴手续
1、持有《手册》的补缴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劳动关系在企业的,由企业填报《苏州市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花名册》,携带《手册》,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补缴手续。
(2)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填写《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表》,携带《手册》及有关证明,至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补缴手续。
2、从未领取过《手册》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至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必须补缴其在转为合同制职工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携带当年劳动部门批准使用临时工的有关材料和批准转为合同制职工的批文,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4、补缴1985年-1992年(统筹)期间的,由企业携带补缴年份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财务年报,填报《苏州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申报表》及《花名册》,按补缴年份的年末职工人数补缴。
补缴1993年以来的,由企业填报《花名册》,按补缴年份的应补缴人数补缴。
三、补缴规定
为简化手续,便于结算,企业和职工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下列规定一次缴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1、补缴基数:不管何种类型的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我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缴费基数。
2、补缴比例:(1)补缴1985年-1992年(统筹)期间的,统一按21%的缴费比例;(2)补缴1993年以来的,按补缴年份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
3、记载《手册》或个人帐户的基数按补缴年份上年我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并从资金到帐之月起生息。
四、补缴1997年7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缴工伤、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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