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指导意见全文阅读

导语 江苏拟在全省推进建立灵活多样的票制票价体系,并扩大换乘优惠力度,引导更多居民选择公交出行。

  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6109日)

  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及我省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迫切需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体系改革,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精神,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价格机制改革决策部署,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服务均等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人民群众主要出行方式,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改革创新。明确政府和市场在票制票价改革中的关系,坚持公益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价格形成机制、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新型业态的发展。

  ——坚持放管结合。在探索创新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体系的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市场价格监管、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公共服务等保障机制,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坚持因地制宜。各地应当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模、财政承担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种类,科学制定价格水平,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健全城市基本公共交通服务政府定价机制,基本建立城市特色公共交通服务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建立完善适度灵活的价格调控机制,价格监管和政府补贴制度更加科学、规范、透明、合理。,形成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求和“社会可承受、财政可承担、企业可承载”的多层次、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体系。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对于常规公交、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保障居民基本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依法履行成本调查、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保证定价程序依法、规范、公开。提高价格制定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逐步推行市场自主定价机制。根据城市客运市场新的变化,鼓励多元化、高品质、更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以及互联网+公交模式的新型服务。对于商务快线、定制公交、通勤班车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推行市场调节价,给予企业自主定价权。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指导,引导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及运营成本,科学合理制定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六)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企业运营成本等变化因素,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动态调整办法,明确价格调整要素、程序和周期,形成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社会物价水平和政府补贴能力相协调的联动格局。

  三、丰富票制票价体系

  (七)建立灵活多样的票制票价体系。鼓励各地结合城市特点和居民多样化出行需求,提供丰富灵活的票制种类。适当增加定期票、区间票、团体票、计次票、特定对象票等票种形式;准确把握综合运输发展方向,研究探索综合运输联程联票等新型票制。各地可综合考虑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类型、使用效率和出行人数等因素,科学制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运用先进技术手段,优化计价方式,合理运用单一票制、计程票制、混合票制等多种计价方式。

  (八)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水平。鼓励各地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居民选择合适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效率,促进城市道路资源集约利用,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坚持优质优价的定价原则,优化常规公交、轨道交通、特色公交等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方式之间、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出行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保障居民基本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应当综合平衡地方财力支撑和企业运营成本,科学合理的开设线路和投放运力,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服务水平可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坚持合理低票价政策。提供特色出行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科学确定票价水平。

  (九)调整完善票价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方式和线网结构,扩大换乘优惠覆盖面,科学制定常规公交、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之间的换乘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与道路客运、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间的换乘优惠。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客流峰谷时段和人群特征,完善特定对象优惠政策。加大通勤优惠幅度,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对通勤人员的吸引力;鼓励各地探索实施对优惠群体的综合补贴制度,引导居民错峰出行。

  (十)完善交通“一卡通”政策。继续推进全省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鼓励经济往来密切的城市群内“一卡通”同城优惠互享。扩大“一卡通”使用及优惠范围,逐步涵盖包括轮渡、公共自行车、停车、加油等在内的交通服务,推动智慧交通发展。

  四、加强服务和监管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各地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发展变化,及时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完善具体的定价项目清单。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鼓励和支持社会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广应用互联网票价审批系统,逐步实现价格网上申报,落实法定程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

  (十二)强化成本监审与信息公开。坚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全覆盖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各地应根据《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对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定期开展监审,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城市基本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十三)准确界定政府补贴与价格补偿范围。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成本规制办法,规范政府定价成本项目和标准,科学区分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补贴补偿应及时落实到位,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行业管理和价格监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价格监管职责,指导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妥善处理价格举报投诉,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各级价格、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的重要性,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切实形成合力,妥善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价格管理中的新问题,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根据国家层面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进程,完善地方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强化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十七)做好舆论引导。各地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票制票价改革工作,加强改革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票制票价改革关切问题,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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