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各地无人机禁飞区域一览

导语 7月19日,军队、公安、民航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

  江苏各地无人机禁飞区域

  (一)军用机场等净空保护区;

  (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部位;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

  (四)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

  (五)大型活动、重要赛事、重大会议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同样禁止升放其他各类低慢小航空器。

  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另外要注意的是,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同样禁止升放其他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无人机生产、销售厂商、使用单位和相关协会组织等,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社会需求和安全条件,将划设一定范围的可飞空域,及时对外发布、简化报备手续,供航空爱好者升放无人机。

  另外,凡起飞重量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使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现有存量无人机实名登记应当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新购无人机应当按规定及时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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