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原文阅读

导语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苏州2018年8月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苏州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限制通行的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国Ⅱ标准的小、微型汽油车;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是指按照车辆结构应由农业(农机)部门核发牌、证的机动车。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高排放汽车在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星杭街闭合的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和区域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通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变型拖拉机及国Ⅳ标准以下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全市道路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汽车及变型拖拉机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行区域设置自动记录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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