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导语 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201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

  (一)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国Ⅱ标准的小、微型汽油车;

  (二)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高排放汽车在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星杭街闭合的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和区域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通行。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全市道路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禁止行驶标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高排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设置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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