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导语 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将实施,关于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相关的具体内容也已经公布了,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以 下简称“新国标”)和电动车强制产品认证管理(以下简称“CCC认证”)制度,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 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生产、销售企业应尽快停止生产、销售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和CCC认证要求组织生产、销售。

   (2)自2019年4月15日起, 本市范围内凡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因销售企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3)本市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严禁销售不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条件,禁止在本市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如有违规销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

  (4)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工作,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应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负责实施。

   (一)注册登记。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前,对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申请人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掌上车管”进行预约。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指定的注册登记点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安装现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

  (2)自2019年4月15日起, 全面停止对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以 下简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之前已完成预约的车辆可以继续办理登记)。

  (3)自2019年4月15日起, 对执行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全市各注册登记点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安装全省统一制式的新电动自行车号牌。

  (4)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

   (二)备案登记

   (1)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申请人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掌上车管”进行备案信息预录入。信息经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至指定的备案登记点领取、安装临时信息牌,或通过自主选择由邮政部门]速递上门安装。

  (2)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再受理备案登记信息预录入,之前已完成录入的车辆可以继续办理备案登记。

  三、强化电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1)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本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含原本市号牌及全省统-制式新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2)对备案登记后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使用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3)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一律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用于治安巡逻、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领域,经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i备案登记的专项车辆除外。

  四、提升电动车交通安全文明风尚

  倡导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注重培养自身依法登记、文明行车、安全使用的良好行为风尚;鼓励电动车驾驶人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车驾驶人为车辆购买交通安全保险,进一步提高电动车道路通行安全保障。推动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广泛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氛围。

  五、附则

  (1) 本通告中的“本市”,是指苏州全市行政区域,包含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现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是指全省统一新制式号牌启用前,全市现阶段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包含市区及各县市(区)核发的号牌。

  (2)对本通告内容需要咨询或有疑问的,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入“掌上车管”,点击“客服”进行咨询,或拨打电话96122咨询,外地拨打需加拨区号0512。

  (3)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4) 本通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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