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楼市调控2019加码内容
导语 7月24日晚,苏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楼市调控加码内容有什么?请看下文!
文件原文: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原文)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限购升级)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政策解读:
1.范围对象:
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
2.购房条件:
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是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包括苏州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及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四市范围。
二、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
(限售范围扩大)
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政策解读:
1.范围对象:
是对苏州市区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
2.新房转让条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包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申请草签的商品住房,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二手房转让条件: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买卖双方已完成草签并已提交限购核查的、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原件,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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