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高温夏季即将来临,为切实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期间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落实高温期间劳动保护的各项措施,并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防止人身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活动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自6月25日起至8月29日止,分三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自6月25日至7月4日为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
第二阶段:自7月7日至8月22日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执法检查阶段。
第三阶段:自8月25日至8月29日为检查活动总结阶段。
二、检查对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主要力量,重点检查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机械安装企业,电子、纺织、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要加强对曾经被查实存在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企业的重点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时制度规定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五)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
(六)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七)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发挥好网格化管理的效能作用,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和高温季节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等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着力提高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目前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精心组织好执法检查工作,统筹计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通过执法检查活动的开展,强力督促用人单位把夏季劳动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合理安排好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杜绝使用童工情况的发生;防止出现人身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执法检查要“严”字当头,防止走过场。各地要利用本次执法检查活动,层层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分解到劳动保障系统的目标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夏季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限期整改,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立案查处,必要时给予严厉处罚。
(四)建立督查制度。检查活动开展期间市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各地也要加强对各检查组的检查活动进行抽查,确保专项检查的质量。
(五)建立报告制度。请各地将专项检查计划于6月27日前报市局,专项检查总结及统计报表于8月29日前及时上报。执法检查期间如有重大情况发生请随时上报。
附件:2008年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统计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