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州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
导语 2025年苏州发布了《2025年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详情内容见下方正文。
2025苏州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权利
要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健全常住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入学人数和现有学位摸底,采取新改扩建增量学位、空置教室合理腾用、挖潜盘活存量等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公办学位供给保障工作。持续巩固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5%以内的调控成果。根据苏州市要求,2025年起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期房入学实施细则,推动凭符合条件的住房买卖合同及全款增值税发票统筹入学。我区根据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试行弹性延长期房交付时限,2025年8月31日前凭“购房合同、全额发票”以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当年新生学籍注册前,区教育局会同属地政府对“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凭证进行抽查核实。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确保应入尽入,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明确招生范围
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施教区范围,教育局和学校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调整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施教区划分调整工作。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公办学校根据划定的施教区范围招收学生,配合做好统筹入学工作。民办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区域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区教育局批准,属地备案后,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
(三)规范招生行为
加强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以及外语、体育、艺术等特定类型招生经省级审核同意后实施。青少年足球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招生。寄宿制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属地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审批地教育局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局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面向社会类计划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民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教育局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办中小学校入学公告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报属地备案后实施。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简章等事项报区教育局批准审核,属地备案后实施。
(四)严格均衡分班
要深入推进均衡分班、阳光分班,促进教育公平。入学后均衡师资、均衡生源、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学校要科学制定分班方案,分班过程主动接受学生家长、责任督学、纪检监察部门等代表的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五)提高吸纳水平
三区一城及各镇(街道)要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资源,适应学龄人口变化新形势,加强学位动态调整和余额调配,通过增加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加大公办学位供给力度、实施跨乡镇(街道)调剂等方式,推进公办学校挖潜扩容,努力实现可供学位与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平衡。深化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便利化改革,加大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力度。
(六)关爱特殊儿童
巩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对其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努力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提供融合教育服务。中、重度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障儿童少年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应协同属地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七)落实优抚政策
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统筹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来苏人员等各类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八)加强学籍管理
要根据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规范转学工作,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按规定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插班生,其招生范围、条件及班额计划须与新生入学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九)规范学校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十)优化服务措施
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主动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同时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加强招生入学政策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各地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原则,结合招生工作实际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同一家庭多孩同校(指小宝随大宝)就读创造条件,但不得含有自由择校的内容。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民办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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