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将于4月10日开始,针对报名过程中高频出现的疑问进行汇总,具体内容请见正文。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办法问答
1、昆山市新市民是指哪类人员?
答:本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 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新市民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 始年级的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时,持有本市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住宅 类商品房网签合同及全款增值税发票,下同);
(2)申请时,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 合法居住6个月及以上;
(3)申请时,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 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12个月以内累计 缴费满6个月。
3、积分学段有无年龄、年级限制?
答:小学一年级,入读年龄为年满6周岁(2020年8月 31日前出生)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以未获得全国学 籍号为准)。初中一年级,为应届小学毕业生(未取得初中 学 籍 ) 。
4、五四学制(如上海、山东、黑龙江等地)的学生如何 申请积分入学?
答:在读完初中预备班后,可以申请昆山初中起始年级 的积分入学。
5、施教区如何认定?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施教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类不动产权 属证书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 用房除外)为准。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 定住所不能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6、居住证如何申领?
答:符合《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居住证申领范围的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警务室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时,必须提交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提交的居住证明分以下五种情况:
①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②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③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④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⑤居住 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7、居住证如何变更和签注?
答: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警务室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警务室办理签注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8.积分入学有哪些指标内容?分值如何计算?
答: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 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纪守法等五项指 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 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只能选择满足积分条件的夫妻一 方计分,不交错或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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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项目及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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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年限 |
拥有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得40分,满1年 得1分,不足1年按月计算,最高不超过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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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 或文化程度 |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取得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得20分,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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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三、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得5分,取得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得20分,取得特级技师等级 证书得25分,取得首席技师等级证书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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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及以上分 别得5分、8分、20分、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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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年限 |
在昆山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入学当年度往前 推3年,期间每个险种满1年得4分,不足1年 按月计算;超过3年的,每个险种满1年得2 分,不足1年按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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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 (各级人民 政府表彰) |
先进典型一:夫妻在昆山工作、生活期间获 评“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全国见义勇为模 范”加20分;获评“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 “江苏省见义勇为模范”“江苏省见义勇为 先进分子”加12分;获评“苏州市见义勇为 模范”“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加8分; 获评“昆山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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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 (各级人民 政府表彰) |
先进典型二:夫妻在昆山工作、生活期间获 评“全国劳动模范”加20分;获评“江苏省 劳动模范”加12分;获评“苏州市劳动模范” 加8分;获评“昆山市劳动模范”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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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 (各级人民 政府表彰) |
先进典型三:夫妻在昆山工作、生活期间获 评“全国道德模范”加20分;获评“江苏省 道德模范”“中国好人”加12分;获评“苏 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十佳新人”“江苏好人” 加8分;获评“昆山市道德模范”“苏州好 人”“苏州时代新人”加5分;获评“昆山 好人”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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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
近五年内,夫妻双方均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未 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加20分。 |
9、取得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4月30日前已取得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昆山市积分入学计分标准及分值表》计分。
4月30日前尚未取得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如在5月31日之前取得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纳入积分,共40分。
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窗口受理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
10.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是如何计分 的?
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传资料分别进行计分,系统 会自动在这三项分值中取最高一项计分。
11.文化程度如何认定?
答:提供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 书。含全日制统招、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 大学学历。审核时以教育部学信网、学位网查验为准。系统 报名时须上传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备案表(2001年起毕业)”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报告(2001年之前毕业)”。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 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备案表”须确保在线验证有效期至6月中旬。
12.社保分值如何计算?
(1)2016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在昆山缴纳的社 保按社保计分标准计分。
(2)2016年4月1日起在昆山缴纳社保后异地转出,于2026年4月30日前再次转回昆山的,期间转出转入的在昆山缴纳的社保可按社保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3)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后未于2026年4月30日前转回的, 原缴纳的社保不计分。
13.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均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
答:以夫妻双方是否在全国公安机关或法院违法犯罪库 中查询到的违法犯罪记录为准。
14.如何进行网上申请?
答: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点击“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窗口,按《招生入学填报手册(新市民)》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 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 只能申请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请截止日4月30日为止。
15.新市民积分入学至何地进行材料初审?需要提交哪 些材料?
答: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至所在地区镇积分入学窗口 进行材料初审。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 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有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户口簿及家庭关系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 料 ) ;
(4)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 供的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 。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提供 无房证明,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不动 产权属证书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5)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身 边好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学历学位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16.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 奖”获得者,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山工作或 居住的外籍专家,在昆山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政府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产业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紧缺型人才如何界定?由谁审核?
答: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由市商务局审核;
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 由市人武部审核;
在昆山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由市科技局 审核;
在昆山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分别由市委统战部 (市侨办)、市台办审核;
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委人才办审核;
紧缺产业人才和优秀高 技能人才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社局审核;
企业紧缺型人才由各区镇审核。
相关部门应制定认定标准、审查佐证材料,汇总后交积分办。积分办核准后录取,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17.积分入学哪类人群需要二次填报志愿,如何操作?
答:新市民子女根据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达到 区镇准入线,但因所申请学校学位有限不能就读该学校的, 家长须于7月20日至22日登录招生系统,根据区镇公布的二 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第二次填报志愿,由系统根据家长志 愿自动录取,区镇不作统筹协调。
18.通过积分初审之后的新市民子女是否都能就读我市 公办学校?
答:不是的。根据积分高低排名及所申请学校可供学位 数而定。各区镇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存在一定差异,不同区镇 可供学位数不尽相同。
19.新市民在申请积分中有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如何 处理?
答: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 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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