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州社保一次性补缴新规定

导语 目前一次性补缴规定依然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保一次性补缴新规定2023

  目前苏州一次性补缴规定依然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

  即:

  参加职工基本养者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如何确定延长缴费地?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21号:

  一、非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江苏省某市或某县(市、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即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在地;

  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在江苏省最后一个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在地。

  二、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参保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地按以下原则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其他非户籍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户籍地延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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