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全文来啦,包括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1)相关问答
问:缴存人李某家庭之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房产A和B,如房产A已出售,现在购买房产C,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
二、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三、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四、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2)相关问答:
1.问:缴存人张某和配偶钱某名下有自住住房A和B,如果他们之前12个月没有公积金提取记录,可以以支付住房A物业费的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
2.问:如果张某和钱某在2025年10月以支付住房A物业费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于当年12月以支付住房B物业费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答:不可以。缴存人家庭支付物业费一年可提取一次,此处的一年是自然年度。
3.问:如果张某和钱某A住房的物业费每2个月交一次,一年物业费有多张发票,办理物业费提取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如果单次物业费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该提取首次办理时一次性提供。
4.问:办理物业费提取,对提供的发票有要求吗?
答:物业费发票应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坐落,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开票信息应为“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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