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导语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听力、言语每月第4个星期三下午1:30到市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中心 西环路717号(索山桥北)二楼评残室进行鉴定

  集中鉴定后,由康复中心将鉴定结果及申请评定表交付给各区残联。各区残联按评定结果至残联康复处办理残疾证,再下发至各街道残联。鉴定25个工作日后,街道残联负责人将通知申领人或申领人监护人到街道残联领取残疾评定结果。

  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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