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帮困基金慰问和救助标准
导语 苏州教育帮困基金是由苏州市教育系统工会归口在苏州市教育工会(以下简称市教育工会)的单位教职工募捐所得,在苏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苏州慈善)设立的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慰问和救助在职困难教职工、特殊困难学生和开展关爱教职工的公益活动。
慰问标准:
1.在职教职工因本人当年度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分裂症(一级、二级)、尿毒症、再生性障碍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重症肝炎、由疾病引起的截瘫等10个病种之一的,一次性慰问人民币5000元。可凭医院证明即时申请办理。
2.在职教职工因本人患大病、重病,个人年度自付和自费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困难家庭,一次性慰问人民币2000~3000元;个人年度自付和自费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0元以上的困难家庭,一次性慰问人民币3000~5000元。在每年年底办理。
3.在职教职工因家庭其他主要成员患大病、重病,家庭当年自付和自费医药费超过10000元以上的困难家庭,一次性慰问人民币1500~3000元。在每年年底办理。
4.因子女读书、赡养负担较重等原因而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因受突发灾害等意外事件且造成10000元以上较大经济损失,生活暂时发生困难的其他困难家庭,一次性慰问人民币2000~3000元。可即时申请办理。
5.所属学校的在读学生因本人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分裂症、尿毒症、再生性障碍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重症肝炎、由疾病引起的截瘫等10个病种之一,造成特殊困难的,一次性慰问人民币3000~5000元。可凭医院证明即时申请办理。
6.直属中小学两年一轮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的助学生,各校1~2名,一般一学年补助1600元。
7.特殊案例的申请由市教育工会牵头会商,并报市委教育工委批准后进行补助。
8.如果当年资金不足时,由市教育工会对慰问资金标准或慰问人数作出调整予以解决,如果当年资金有结余可转存下一年度。苏州慈善不承担资金平衡义务。
救助标准:
1.在职教职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给予一次性救助:无责人民币50000元,次责人民币30000元,同责人民币20000元,主责人民币10000元。
2.在职教职工因受意外伤害致伤残,根据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伤残鉴定等级给予一次性救助:一级人民币50000元,二级人民币30000元,三级人民币20000元,四级人民币15000元,五级人民币10000万元,六级人民币8000元,七级人民币6000元,八级人民币5000元,九级人民币3000元,十级人民币2000元。
3.在职教职工因病死亡,一次性救助人民币10000元。
4.特殊案例的申请由市教育工会牵头会商,并报市委教育工委批准后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