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办理材料

导语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份

  详情:苏州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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