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居住地有效居住证)、相关医学材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
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也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
户籍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告知申请人具体残疾评定地点、时间及所需携带的材料。对于行动极其困难、不能出门评定的肢体残疾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残。
3.评定
申请人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4.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表、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监护人证明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6.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逐级下发至申请人;或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7.复评、终评
申请人对初次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初次评定结论60日内,可向县级残联申请复评。申请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评结论60日内,向设区市残联申请终评,此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