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政策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989年2月19日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所依据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因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目前对于产假工资的标准有何具体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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