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

导语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月15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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