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动自行车新规11月1日开始执行

导语 11月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11月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重点内容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2024年11月1日起:

  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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