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州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导语 《苏州市民价格手册》公布了水电气、交通、教育、景点及其他民生领域等 5 个方面、19 个细分项目的现行价格和收费标准。
苏州市市民价格手册(2020版)
本手册所列价格和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 2020年8月11日。
【停车收费 优惠政策 】
(1)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 在政府行政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免费。各行政机关 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停 车 30 分钟以内(含)免费;实际停车时间超过 30 分钟的,按 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4)经认定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P+R 停车场)对符 合规定条件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 5 折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 车泊位停车 1 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 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2 小时以内(含)免费;优 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
(一)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备注:
(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 州高新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其中道 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辖区情况制 定更优惠的收费标准,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 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2)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采取计时 收费的,当日收费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 50 元。
(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
(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5)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7:00~22:00),实行车位 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商家应向道路停车经营管理单 位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占道停放), 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
(7)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 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 本标准。
(二)苏州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备注:
(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范围内公立医院配建的各类停车场。
(2)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连续停放以零 点为起止点计次收费。
(3)实行以时计费的,连续停放 24 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不得超 过 25 元/辆;超过 24 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此重新计时收费。
(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 非机动车寄存收费规定执行。
(5)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 动,幅度不限。
(6)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就医者(含陪护者、探视者),非就 医者可按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三)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
备注:
(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范围内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 违法运营和因车辆故障未及时清障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 的营业性停车场。
(2)本标准中的“天”指 24 小时,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 算,连续 24 小时为 1 天;“月”按 30 天计算。
(3)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 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 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 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4)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 动,幅度不限。
(四)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备注: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 20%、下 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2)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包含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保 险、运行能耗等费用,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
(3)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 2 小时的免费停车, 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 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连续停车不 超过 12 小时为 1 次,超过 12 小时的重新计收。
(4)上述标准为小型汽车的停放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按小型汽 车收费标准双倍计收。
(五)部分实行差别化收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备注:
(1)停车场限高 2 米;南北广场地下停车场计时收费,上不封 顶;路北广场 24 小时内最高 45 元,超过 24 小时另行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①临时停放不 超过 30 分钟的;
②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备注:
(1)首个计费单位为 1 小时,以后每半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 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①临时停放不 超过 30 分钟的;
②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备注:
(1)首个计费单位为 1 小时,以后每半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 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全天停放 40 元/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①临时停放不 超过 30 分钟的;
②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3)该停车场拟在苏州北站扩建时停止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