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外户口迁入(投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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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须知:

  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申请迁移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受理时限:

  凡符合《办法》规定受理审批的户口为20个工作日办结完毕。

  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

  2、宅基地证;

  3、公有住房租赁证。

  (二)土地证

  国土局核发的土地证。

  (三)劳动合同

  经社保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2、税务登记证, 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五)社保、医保证明

  社会劳动保障局审稽科出具参保证明、医保卡。

  (六)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

  (七)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 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8个项目);

  3、 居民户口簿。

  (八)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离婚证(附协议书);

  3、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4、民政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九)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关系明确的居民户口簿;

  2、加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有户籍资料登记表;

  3、独生子女证;

  4、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

  5、亲子鉴定书。

  (十)无业证明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十一)工资证明

  1、工作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2、退休工资收入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完税证明。

  (十二)投资、纳税证明

  1、纳税凭证;

  2、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十三)计划生育证明

  1、计划生育证;

  2、独生子女证;

  3、苏州市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

  4、苏州市计生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

  以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 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办事程序:受理(派出所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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