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导语 苏州本地宝为你提供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全文阅读,该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二)校车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三)单位接送职工的大型客车,在接送职工上下班时,可以借用指定的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四)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五)未设置单独右转弯车道的,其他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弯;

  (六)遇特殊情况时,交通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或者手持电话通话和收发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三)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的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不得突出车身以外;

  (五)转弯和直行的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同时亮时,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六)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车辆不得进入路口掉头;

  (七)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八)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九)儿童不得乘坐在机动车前排座位;

  (十)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二)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十三)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十四)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的物品;

  (十五)不得在城市快速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七)公共汽车应当靠边、单排进出站台;

  (十八)景区、单位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乘坐人不得撑伞;

  (二)经过公交站台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

  (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四)不得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乘坐人持有准乘证或者副驾驶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机动车通行专用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乘车辆;

  (四)公共汽车停靠公交站台时,不得在公共汽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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